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分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重要场地,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安全与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主动预防与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与学生进行量化考评,其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困难补助、违纪处理、组织发展和奖助学金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进入科研实验室学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组),设置检查组组长、副组长各1名,组长由学院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安全员担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人员由学院工作相关的专业教师、实验员、学生组成。
检查组可按楼层设立检查小组,小组人数一般为 2-5 人,小组由专业教师、实验员和学生组成;专业教师、实验员根据安排轮流参与,每学年至少参与1次安全检查工作;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小组负责人由检查小组排序第一的专业教师或实验员担任,小组负责人负责召集组员,统筹分配检查工作,学生检查员负责照片拍摄和资料整理,交由安全检查工作组副组长进行汇总。
学生组员负责协助小组负责人通知组员、检查过程中的记录与后期资料整理,同时,根据检查组安排不定期巡查相关楼层,并做好记录,该记录经检查组确认后等同于正式检查结果。
第六条 检查组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的量化考评工作,主要任务有:
1. 完成各检查小组的人员招募并做好安全检查的培训工作;
2. 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学院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拍照取证。对于能够现场整改的安全隐患,检查小组可现场下发《实验室安全现场整改通知单》。
3. 每次检查完毕,检查组需对该次检查情况开会讨论,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
4. 汇总扣除实验安全分项目,并在检查后一周内接受各相关人员的申诉,一周内未申诉或经复查申诉未成功的,视为认可检查结果,检查组将公布扣分结果。
5. 认真听取老师、学生对考评工作的意见与申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检查范围包含学院所有实验场所与公共设施,以科研实验室为重点;
7. 检查项目包括:实验室环境与卫生情况、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水电安全情况、化学品尤其是危化品和剧毒品的管理情况、用气管理情况、化学废弃物处理情况、仪器设备安全使用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设立情况等。
8. 接受各实验室和学生上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分四个层次,一是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二是学院全体教师定期安排的检查;三是实验员日常检查;四是实验室安全员日常组织勤工助学和研究生助管的检查。所有检查结果都必须按规定纳入实验室安全分的量化考评体系。
第八条 考评采用逐月考评的办法,月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加分和扣分累计而成,其公式为:月考评成绩=基本分+奖励加分-扣分。每月考评成绩在下月初进行公布。
每学年第一个月的基本分为100分,其它月份的基本分为前一个月的考评结果,学年考评结果为本学年最后一次的考评结果。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考评结果的使用:
1. 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相关学年的表彰奖励,并给予纪律处分;
2. 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及时上报,可减轻或免于处罚;未及时上报或瞒报的,严格执行处罚措施。
3. 实验室安全分每学年100分,低于90分,奖学金降一级;低于80分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组织发展不予考虑;低于60分,给予通报批评并停发助学金;
4. 考评结果的使用期限:以当学年最新月份考评结果为依据。表彰奖励单位有期限要求的,根据相应要求确定。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十条 分数组成
1. 实验安全分由个人分与实验室分组成;实验安全分总分100分,个人分和实验室分满分均为50分。
2. 有明确责任人,且有充分证据显示,属于因个人问题导致实验安全风险的,扣除个人分。
3. 实验室公共问题或管理问题导致的实验安全风险,扣除实验室分。
4. 未找到明确责任人的,按实验室公共问题处理。
5. 实验场所与办公(休息)场所为同一间的,有明确的物理隔断的,按两个区域处理,没有明确物理隔断的,按实验场所处理。
6.同一间实验室分属多位老师(课题组)的,共用实验室分;同一课题组有多间实验室的,共用实验室分。
第十一条 检查整改加减分
1. 发现安全隐患后,直接扣分;下一次检查时,同一问题未落实整改的,可重复扣分。
2. 实验安全分每学年开学初由实验室(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依据整改情况,恢复已整改部分分数。
3. 实验安全分扣除标准如下(根据分类,进行细化,具体如附表1):
a) 第一类(30分):已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尚未出现有害结果,如违反易制毒易制爆管理规定等;若已造成有害后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b) 第二类(15~25分):有明显的涉及水电气和化学试剂的安全隐患,如压力容器破损、超功率用电、超量存储化学试剂等。
c) 第三类(5~15分):因无安全准入资格、实验室管理制度欠缺、防护物资不足、设施不完善、未按要求存放钢瓶试剂、堆积杂物或违规用火等问题,增加事故发生概率的;或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可能应对措施不足或对事故发生进程有促进作用的。
d) 第四类(2-5分):实验操作或实验室日常管理的规范性问题。
4. 以实验室为单位,开展实验安全创建活动,经实验室申请,提交活动报告,可加分,各类加分累计每学期不超过15分。具体加分细则如附表2。
附表1 扣分细则(表格内分值为扣分项)
|
|
项目 |
危险类别 |
扣分值 |
扣分种类 |
1.水电气、化学试剂安全管理 |
1.1 |
违反学校管控危化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品)采购规定,随意堆放管控危化品,私自将管控危化品带出实验场所 |
一 |
30 |
个人、实验室 |
1.2 |
管控的危化品未落实“五双”管理制度(双人验收、双锁、双人领用、双人管理及两本账册)。 |
一 |
30 |
个人、实验室 |
1.3 |
实验室内设备总额定功率超过房间配备的总功率,单台仪器功率超过所接插座或空开最大伏安数。 |
二 |
25 |
实验室 |
1.4 |
多台大功率仪器(串)接在排插上,排插负载总和(按额定计)超过排插规定范围内。 |
二 |
25 |
个人、实验室 |
1.5 |
冰箱、水浴锅、搅拌器、加热器等仪器超期使用、损坏或故障现象,仍然带病工作 |
二 |
25 |
个人、实验室 |
1.6 |
一个实验室内(50平方米以内),一般试剂存量超过100L或100kg;管控的危化品总存储量超过50L或50kg |
二 |
20 |
实验室 |
1.7 |
电动车、平衡车或滑板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停放在实验楼内,或在实验楼内充电的(含车用电池在室内充电的) |
二 |
20 |
个人、实验室 |
1.8 |
配电箱下堆放易燃杂物或设备(家具)阻挡配电箱 |
三 |
20 |
实验室 |
1.9 |
钢瓶瓶身或阀门有破损,超期未检定、标签标示不清楚或使用不合格涂装的钢瓶;其他特种设备未按规范进行检查的 |
二 |
15 |
个人、实验室 |
1.10 |
试剂存储未严格按配伍存放,试剂瓶(桶)叠放(空桶除外) |
三 |
5 |
个人、实验室 |
1.11 |
过期试剂及实验废弃物未按设备处要求处理,随意丢弃倾倒,针头注射器等未单独包装 |
三 |
5 |
个人、实验室 |
1.12 |
氢气、大量惰性气体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未安装报警器 |
三 |
15 |
实验室 |
1.13 |
排水系统不正常,水龙头有滴水现象,纯水机等设备的进水口未固定或有漏水现象 |
四 |
2 |
个人、实验室 |
1.14 |
电吹风用完不拔插头,其他设备使用完毕后不关闭开关 |
四 |
2 |
个人、实验室 |
1.15 |
乱拉电线,电线有裸露的情况,地上的电线没有保护罩 |
四 |
3 |
个人、实验室 |
1.16 |
试剂标签不完整,脱落,自配试剂没有明确完整的标签 |
四 |
2 |
实验室 |
1.17 |
使用保护气的设备,无排气(尾气)措施,排出的气体未按规范处理 |
三 |
10 |
个人、实验室 |
1.18 |
回流等需冷却水的化学反应,进出水管有漏水现象,且可能造成风险的 |
三 |
10 |
个人、实验室 |
1.19 |
钢瓶无“满、在用、空”标识牌,使用气体管路的,管路气体类型流向不清晰 |
四 |
5 |
个人、实验室 |
1.20 |
化学品无动态台帐,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纸质本或电子本) |
四 |
5 |
实验室 |
1.21 |
油浴油量超过容器的2/3 |
四 |
5 |
个人 |
2.个人安全习惯问题 |
2.1 |
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无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
三 |
15 |
个人 |
2.2 |
实验场所存在吃东西或存储食品(用作解毒剂或用于实验的食品除外)的情况 |
四 |
5 |
个人 |
2.3 |
在实验室聚餐,煮东西(含煎中药)或存放炊具(电磁炉、电热锅等)的 |
三 |
15 |
个人、实验室 |
2.4 |
实验室无充足的手套口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
三 |
15 |
实验室 |
2.5 |
做实验需不穿实验服 |
四 |
2 |
个人 |
2.6 |
实验完成后,未及时清理台面,物品归位,保持整洁 |
四 |
2 |
个人 |
3. 公共安全问题 |
3.1 |
消防通道、公共场所堆放仪器和物品或阻挡或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 |
二 |
20 |
实验室 |
3.2 |
在实验场所内违规使用明火或有抽烟行为的 |
三 |
10 |
个人 |
3.3 |
涉及到通宵的实验,有潜在安全风险的,未遵循《材料学院危险实验审批制度(试行)》进行审批的,无应急预案,无值班安排,事先未获得审批 |
三 |
15 |
个人、实验室 |
3.4 |
无适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 |
四 |
10 |
个人、实验室 |
3.5 |
实验室信息牌、警示牌和废弃物存放场所标识标志不清晰不完整 |
四 |
10 |
实验室 |
3.6 |
无实验室安全记录,例如,无自查记录本有更新(查看记录本)、无钢瓶台账、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无卫生值日记录等 |
四 |
3 |
实验室 |
3.7 |
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差,即易燃物品(如纸箱泡沫等)堆积、垃圾不及时清理、通风橱内不整洁(不得将通风橱当试剂柜使用)、空桶摆放杂乱不整齐等 |
四 |
2 |
实验室 |
3.8 |
电炉、高速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无警戒线、未张贴管理和操作规范 |
四 |
5 |
实验室 |
附表2 加分细则(各类加分每学期合计不超过15分)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备注 |
1 |
组织开展有实验室特色的专题安全教育讲座或组会,组织有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考试或其他竞赛活动 |
3 |
实验室分加分项,每学期最高10分 |
2 |
参加学院或学校组织的各类安全讲座、实践和演练活动(不包括学校组织的实验安全技术考试) |
3 |
个人分加分项,每学期最高10分 |
3 |
自查自纠1次,检查安全自查本更新 |
2 |
实验室分加分项,每学期最高10分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违规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倍扣分:
1. 违规后认错态度不好,不配合整改的;
2. 连续出现同类型违规违纪行为者;
3. 对检查人员、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 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他人违规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
5.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第十三条 违规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少扣分:
1.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整改的;
2.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3. 主动采取措施减少危害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理。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1年4月19日
2020-2021第二学期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安排
1. 每个检查小组由2位老师和1位学生组成,排序第一的为小组长,具体检查时间有小组共同商议确定,可采取突击检查方式。
2. 学生组员负责检查结果整理,检查结果送学院安全员处存档。
3. 检查中发现问题,可直接下达整改通知;可以现场整改的,应督促现场整改,并做好记录工作。
4. 因涉及实验室安全分的扣除,所有问题应当拍照存证。
5. 第19-20周因学生需备考,相关资料整理工作由各小组长统筹安排。
表1 专业老师和实验员安排表
|
B1、2、A科研 |
B5层 |
B6层 |
B3层,教学 |
第8周 |
高利柱 |
郭建斌 |
黄剑华 |
陈晶玲 |
高碧芬 |
黄妙良 |
曹学功 |
陈珺 |
第9周 |
彭程 |
程琳 |
谢水奋 |
杜振波 |
程国林 |
傅超萍 |
谢立强 |
何丽雯 |
第10周 |
谢奕明 |
戴劲草 |
魏晓峰 |
黄冷燊 |
熊兴泉 |
魏月琳 |
魏展画 |
刘楚含 |
第11周 |
孙存发 |
马琛 |
原思宇 |
刘培德 |
李悦微 |
王旭 |
于亚明 |
卢嫣 |
第12周 |
王士斌 |
方艳红 |
田成波 |
翁建新 |
王森林 |
叶玲 |
付芳 |
吴大军 |
第13周 |
付莲莲 |
许健 |
孙向英 |
许静 |
全志龙 |
孙伟海 |
杜慷慨 |
杨乐 |
第14周 |
李东旭 |
李芳 |
兰章 |
尤慧君 |
李四中 |
李明春 |
李鑫 |
张海连 |
第15周 |
杨卫华 |
杨晓冬 |
轩晴晴 |
赵煌 |
钱浩 |
连惠婷 |
肖子敬 |
钟丽娜 |
第16周 |
肖聪明 |
辛梅华 |
张敬阳 |
朱淑娴 |
吴升晖 |
沈江珊 |
陈丹青 |
庄建平 |
第17周 |
陈亦琳 |
陈国华 |
陈晓虎 |
陈晶玲 |
陈宏伟 |
陈标奇 |
陈晓闽 |
陈珺 |
第18周 |
陈雪皎 |
林志勇 |
林建明 |
杜振波 |
范乐庆 |
林金清 |
林煜 |
何丽雯 |
第19-20周期末安全检查 |
林碧洲 |
郑一雄 |
赵小敏 |
黄冷燊 |
罗小燕 |
郑云 |
杨传孝 |
刘楚含 |
赵青华 |
俞平利 |
骆耿耿 |
刘培德 |
表2 学生组员安排表(待确定)
|
B1、2、A科研 |
B5层 |
B6层 |
B3层,教学 |
第8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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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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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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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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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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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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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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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15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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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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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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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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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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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20周期末安全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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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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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
(检查组存根)
实验室门牌: 检查日期:
扣分项目号 |
具体描述 |
拟被扣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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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 □ 个人: |
|
|
□ 实验室 □ 个人: |
|
|
□ 实验室 □ 个人: |
检查组签名: 整改通知单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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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
(实验室留存)
实验室门牌: 检查日期:
扣分项目号 |
具体描述 |
拟被扣分人 |
|
|
□ 实验室 □ 个人: |
|
|
□ 实验室 □ 个人: |
|
|
□ 实验室 □ 个人: |
1)能现场整改的,酌情减轻或免于扣分;2)无具体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推脱责任的,先按实验室分扣除,一周内未上报具体责任人的,正式扣除实验室分;3)对整改事项有异议的,可在通知单发出后一周内向检查工作组提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