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4年7月3日制定 2017年8月24日第一次修订
2022年5月24日第二次修订 2022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6月8日校长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其中,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为4300元/人/年,二等国家助学金为3300元/人/年,三等助学金为2800元/人/年。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6000元/人/年。
第六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原则上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本科学生(退役士兵学生除外)须为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成员。
第四章 评审发放
第九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按照《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发放10个月(9月至次年6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发放12个月。各学院(研究院)于每年9月份报送完整的国家助学金发放花名册,经学生处、财务处审核确认后,作为当学年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基本依据。当学年其他月份,学院(研究院)于每月初报送相关材料,作为国家助学金审核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手续办理完毕或本人离校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次月起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实现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予以发放国家助学金,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违法违规违纪,将视其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当学年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违法违规违纪,将视其情节轻重,停发或取消当学年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