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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加强研究生劳动教育,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各有关单位充分发挥作用,为“三助”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三助”工作应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发挥多重作用,“三助”工作主要包括研究生兼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应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各用工单位要重视发挥“三助”工作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

第六条 “三助”工作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用工单位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党群机关、行政机关、直属单位、学院、校属研究机构、导师或课题组为用工单位。各用工单位应自觉接受资助中心管理与监督共同做好“三助”工作

第八条 资助中心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三助”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申请助教、助管岗位人员的资格;

(三)统筹管理助教、助管工作经费,制定工资标准。根据学校经费情况,确定各学院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除学院外各用工单位的岗位总数指标;按自然年学期分次划拨各学院助教、助管岗位经费;结算、发放除学院外各用工单位的助教、助管岗位工资。

(四)管理日常助教、助管工作,监督各用工单位助教、助管工作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五)及时开展调研,研究和处理“三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资助中心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职责

(一)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的“三助”工作总负责人;

(二)负责助教、助管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监督考核;

(三)学院根据本单位助教、助管工作经费总额,制定本单位的普通助管岗位总数指标;

(四)规范使用助教、助管工作经费,每月按时报送助教、助管岗位工资;

(五)及时向资助中心反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信息;

(六)完成资助中心根据工作职责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类别与设置原则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类别

(一)助研岗位: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或导师推荐的课题组的科学研究、科研辅助工作等。

(二)助教岗位:助教是指研究生协助专任教师承担作业批改、答疑、研讨式教学的组织等教学辅助工作。

(三)助管岗位:分为普通助管岗位、项目制助管岗位和临时性助管岗位。普通助管岗位是指研究生协助相关部门从事辅助性工作;项目制助管岗位是指研究生在不影响自身学习的情况下,能将较多时间投入到岗位中,并独立完成相关事务性工作;临时性助管岗位是指用工单位遇有重大阶段性工作任务时,通过研究生短期的辅助性工作解决用工单位临时性人手不足的问题。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原则

(一)助研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

(二)助教岗位原则上面向课程人数达50人及以上、作业量较大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实验课、专业实践课等本科课程,授课对象中境外生数量较多或占比较大的课程优先进行设置。境外生单独成班的课程不受人数限制。

助教岗位设置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商后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者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

(三)普通助管岗位:机关单位结合核定的行政缺编数及实际情况设置岗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数,以50人为基数配备3个普通助管岗位(不满50人视为满足基数配备),300人以内每超过50人增加3个普通助管岗位(超过数不足50人酌情配备1-2个普通助管岗位),超过300人的部分每50人增加1个普通助管岗位;未招收研究生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设置岗位。

项目制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提出用工申请,经学生处结合实际情况,审批确定岗位数量。

临时性助管岗位:聘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酌情延期。临时性助管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定后方可设置。

 

第四章 岗位聘任人员的资格、聘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思想进步,成绩优良;

(二)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

(四)能自觉遵守本办法;

(五)同等条件下,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的聘用

(一)助研岗位:由各导师或课题组自行确定聘用事宜

(二)助教岗位:每学期末各学院根据岗位数自行组织面试、聘用。

(三)助管岗位:每学年末各用工单位申报下一学年的岗位类别和需求数,并根据岗位数自行组织面试、聘用。

第十四条  所有助教、助管岗位须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定期考核。用工单位可对所招聘的研究生实行不超过一周的试用,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确定聘任的研究生名单,用工单位应通知学生所在的培养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助教、助管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制,已担任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不得兼任助教助管。

第十六条  “三助”岗位的管理

工单位要加强对“三助”岗位人员的管理,上岗期间要做好签到签退记录,每月要对“三助”岗位人员的工时进行如实记录、对其表现做出客观鉴定。资助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研究生在“三助”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单位或资助中心可取消其上岗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虚报工时和工资者;

(三)不及格课程数较多,无法兼顾学业和工作者。

 

第五章 岗位工资来源、标准与发放

第十七条  助研岗位工资标准由所聘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决定;助教、助管岗位工资标准根据物价水平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现阶段,研究生助教与普通助管岗位工资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2元/小时、硕士研究生18元/小时;项目制助管岗位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月工资标准不超过1500元;所有岗位工资均按月发放,每学年不超过10个月,寒暑假期间不用工。

第十八条 保证研究生的学习时间,研究生助教、普通助管、临时性助管所承担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个月不超过40个小时,助研及项目制助管工作时长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三助”岗位根据岗位种类、用工单位不同进行归口管理。

助研岗位工资由导师或课题组承担并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发放。

助教、助管岗位由用工单位做好每月的工时记录,并于当月结束后将《华侨大学三助岗位工时记录表》送交本单位助教、助管工作负责人汇总。各负责人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况,在“三助”系统中进行工时、工资录入,导出并打印《研究生三助津贴表》,核对学生专业、年级、学号等信息,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学校各党群机关、行政机关、直属单位、校属研究机构等用工单位于次月5日前报资助中心审批,由资助中心统一报学校财务处发放。各学院于次月5日前直接报学校财务处发放。如遇节假日可根据学校工作安排顺延报送。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规定》(华大研〔2017〕21号)、《华侨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实施细则》(研究〔2019〕97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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