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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基层就业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年限和金额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华侨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补偿学费标准按学生所在专业物价批准的专业标准为准,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基层就业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毕业班班主任组成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研究院)基层就业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四章  相关部门和学院(研究院)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处的工作职责:

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奖励政策、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负责审核申请补偿和代偿学生资格;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推荐名单和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建立、维护和管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档案;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反馈至财务处。

第十二条 财务处的工作职责:

负责审核申请学生的实际缴纳学费和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负责管理学费补偿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发放学生学费补偿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

第十三条 校团委的工作职责:

配合相关部门宣传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所负责的项目,发动、引导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申请及认定资格配合做好审定意见。

第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院)的工作职责:

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奖励政策、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按照要求汇总、审核、报送相关基层就业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名单对获得资助的毕业生进行在职在岗确认。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每年6月初(第一批)、12月初(第二批)向所在学院(研究院)递交有关材料,往届生不能补报。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院)审查。各学院(研究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学院(研究院)审查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 学校审核。学生处认真核查学院(研究院)上报结果,将学生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公布资助名单。学生处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资助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实施补偿、代偿。学生处协同财务处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名单和就业单位反馈的在职在岗信息,为毕业生发放学费补偿金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


第六章  

第二十条 获得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其补偿或代偿金均采取分年度拨付的方法,分三年拨付完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拨付批准总金额的33%,第三年拨付34%。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严格审核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的资格。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一)建立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库。

学生处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就业单位反馈的在职在岗信息和后续资金发放情况建立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库,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与管理。

(二)定期联系就业单位和获得补偿、代偿毕业生。

学院(研究院)每学期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方式与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在岗和工作情况。获得补偿和代偿的毕业生要于每年6月前将本人下一年度的补偿或代偿申请和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学院(研究院),经学院(研究院)核实汇总后于每年6月中旬送学生处。

(三)定期报送毕业生工作情况。

学生处根据学院(研究院)提供的获得补偿和代偿毕业生在岗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补偿和代偿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补偿或代偿资助。

第二十四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生处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生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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