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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鼓励我校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的相关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院级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内地(大陆)学生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立志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港澳台侨学生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海外华裔新生代等留学生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文化使者;

(二)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及格课程,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七)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测评分不低于90分;

(八)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60分及以上;

(九)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第六条 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七条 国家级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国家下达。

2.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符合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3)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国家下达

2.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符合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当学年“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成员;

4)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校级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5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获奖面控制在全校本科学生(不含新生)的5%以内。

2.申请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2)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港澳台侨及留学生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第九条 院级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院级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8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获奖面控制在全院本科学生(不含新生)的25%以内且不超出当年奖学金经费额度。

2.申请条件:

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院级奖学金评选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

社会捐赠奖学金指由校董、校友、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评选办法、名额及奖励标准根据相关社会捐赠奖学金协议确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代表等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0-11月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奖学金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六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院级奖学金不可兼得;除社会捐赠奖学金外的同类型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颁发获奖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院级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颁发获奖证书;社会捐赠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或评选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为国家级奖学金获得者制作奖学金发放表,学院为校级奖学金、院级奖学金获得者制作奖学金发放表,学校或评选单位为社会捐赠奖学金获得者制作奖学金发放表。发放表经审核无误、学生签字确认后,送财务处直接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奖学金发放表等有关凭证须按照审计要求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费杂费等,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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