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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勤工助学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下,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发挥作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聘用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各项规定,双方须自觉履行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义务,不得组织、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学校每年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勤工助学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未经允许,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章  用工单位及职责

学校各党群机关、行政机关、直属单位、学院、校属研究机构、后勤实体为用工单位。各用工单位应自觉接受资助中心管理与监督,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资助中心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勤工助学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核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

(三)核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四)管理日常勤工助学工作,监督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五)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学院学生数统筹安排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经费、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学院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除学院外各用工单位的岗位总数指标;按自然年划拨各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结算、发放除学院外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工资;

(六及时开展调研,研究和处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

(七)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八)其他应由资助中心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职责

(一)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的勤工助学总负责人;

(二)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监督考核;

(三)学院根据本单位勤工助学经费总额,制定本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

(四)规范使用勤工助学经费,每月按时报送勤工助学工资;

(五)及时向资助中心反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信息;

(六)完成资助中心根据工作职责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要坚持缓解办公人手不足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挖掘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智力型或综合服务型的岗位。

将勤工助学与社会服务相结合。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引导学生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校院内外的精神文明建设,并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

将勤工助学与教学科研相结合。鼓励学生充分挖掘自身潜能,从简单的体力劳动向“助教、助研、助管”等知识型智力劳动转化,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自学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将勤工助学与创业实践相结合。鼓励有能力的学生参与创业,以勤工助学的形式推动创业,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整体竞争力。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的设定

资助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下达的勤工助学经费总额、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对除学院外的用工单位设定岗位,由各用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各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勤工助学经费总额、学院学生数,对本单位设定岗位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岗位的设定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华侨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资助中心审批。若岗位申请通过,由资助中心设置临时岗位,由申请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在用工前一周向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开展;临时岗位的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临时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录用办法与固定岗位相同。

第十六条 如中途需变更岗位类型、岗位数量等,各单位须填写《华侨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调整申请表》,报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 禁止虚设和滥设岗位,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或虚设的岗位,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用工单位负责。资助中心将相应核减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资总额、勤工助学总岗位数。

 

第四章  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录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勤奋好学,身体健康;能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 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须公开招聘,实行一人一岗制。用工单位可对所招聘的学生实行不超过一周的试用,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录用工作全部结束后,用工单位须在勤工助学系统中进行填报,资助中心进行资格复核。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上岗期间要做好签到签退记录,每月要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时进行如实记录、对其表现做出客观鉴定。资助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资助中心及用工单位可取消其上岗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 虚报工时和工资者;

  3. 不及格课程数较多,无法兼顾学业和工作者。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等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资助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私自在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分为正常工作日16/小时;寒暑假12/小时。部分岗位根据其特点,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按月发放,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报资助中心审批。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活动时间,每天的用工时间须严格掌握。在正常工作日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周不超过25小时。未经允许超过用工时间,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各岗位负责人须做好每月校内勤工助学的工时记录,并于当月份结束后将《工时记录表》送交本单位勤工助学总负责人汇总,总负责人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况,在勤工助学系统中进行工时、工资录入,导出并打印《勤工助学工资表》,核对学生专业、年级、学号等信息,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学校各党群机关、行政机关、直属单位、校属研究机构、后勤实体等用工单位于次月5日前报资助中心审批,由资助中心统一报学校财务处发放。学院于次月5日前直接报学校财务处发放。如遇节假日可根据学校工作安排顺延发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华大学〔201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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