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使他们能够安心在校生活和学习,实现资助育人目的,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包括尚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
第三条 困难补助是体现国家关怀、学校关心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资助形式,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主动深入了解学生情况,做到主动资助、精准资助。
第二章 困难补助类型、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困难补助类型主要包括临时困难补助、新生绿色通道生活补助、“双困”毕业生求职补助、寒假返乡补助、寒假留校补助及其他补助等。
第六条 困难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因本人或家庭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补助,其中一等5000元,二等4000元,三等3000元,四等2000元,五等1000元;
(二)绿色通道生活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申请补助,补助金额1000元;
(三)“双困”毕业生求职补助:就业困难且为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可申请补助,其中一等2000元,二等1500元,三等1000元;
(四)寒假返乡补助: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因返乡路费负担较大,可申请补助,补助金额在100-1000元之间,每100元为一单元级;
(五)寒假留校补助: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因特殊情况留校且生活存在困难,可申请补助,补助金额300元;
(六)其他补助:因其他原因需要临时资助的,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对象及金额。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习刻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勤俭节约。
内地学生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立志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港澳台学生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华侨华人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的文化使者。
第八条 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九条 优先资助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仍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定和审批办法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根据申请情况及时评定;绿色通道生活补助由学院在新生入学阶段评定;“双困”毕业生求职补助由学院在学期初评定;寒假返校补助、寒假留校补助由学院在学期末评定;因其他原因需发放的补助由学生处根据申请及时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困难补助时应事先摸清学生家庭经济和生活开支情况,做到重点扶持,点面结合。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的评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动议,学院组建评议小组审核资格,综合学生家庭经济因素、突发状况因素等确定资助等级。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负责评定的困难补助类型,制作补助发放表,经审核无误、学生签字确认、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后,送财务处进行发放;学生处根据负责评定的困难补助类型,制作补助发放表,经审核无误、学生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财务处进行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