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和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国家下达。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学业一、二等奖学金评选,只参与普通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一)一等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10%;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10%。
(二)二等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30%;硕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30%。
(三)普通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年级6000元/人,二、三年级5000元/人;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年级5000元/人,二、三年级4000元/人。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七条 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无不及格课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三)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竞赛与训练、体育素养讲座培训等,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田野调查等活动;
(五)积极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文学艺术类活动等;
(六)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取消当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当学年违纪受处分;
(二)因本人原因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进度;
第九条 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在校期间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奖学金:
(一)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二)担任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校院级研究生会负责人及以上、校院级团委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满一年,考核优秀;
(三)积极参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优异。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方可参评;
(二)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0月份陆续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研究院)。
第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学院(研究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行政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研究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将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八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研究院)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统一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学校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普通学业奖学金只发放奖学金,不发放证书。奖学金发放表等有关凭证须按照审计要求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华大学〔201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