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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学生综合评价改革,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多元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与综合表现测评两部分组成。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前提和基础,应贯穿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全过程。综合表现测评包含学业学术素质、创新与实践能力、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四个方面,其分数总和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德育测评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

第七条  德育测评涵盖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精神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德育测评以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无违反评价指标言行的视为完成指标内容,应按照该指标分数进行加分;若出现负面清单言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二)评价指标

1.政治思想(40分):全体学生应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内地学生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港澳台侨学生还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还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使者。

内地学生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港澳台侨学生有背离祖国统一和“一国两制”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有破坏中外友好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德育测评不合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直接记为0分。

2.道德修养(20分):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学术道德,不断提升个人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诚实守信,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勤俭节约,积极参与“节粮、节水、节电”、环境保护等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学术道德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人每次扣20分;不积极参加专题教育活动的根据相关情况每人每次扣3-5分。

3.遵纪守法(20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弘扬正气、建设平安校园,无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次3分、5分、10分、15分、20分进行扣分。

4.集体精神(20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合法利益。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组织的宪法日、升旗仪式、学术道德讲座等集体活动者按缺席次数扣分,每人每次扣3分。

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八条  综合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数比重为学业学术素质(60分)、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另设附加分5分

第九条  学业学术素质(60分)主要测评学生学业学术成绩。其中本科生主要以学习绩点为计算依据,硕士研究生应根据研究生学业的不同阶段综合考虑课程成绩和学术科研,博士研究生应以学术科研为主。

(一)本科生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所取得的学业成绩,以规定课程的平均学习绩点为主。计算方法为:学业学术素质分=(学业绩点+2.5)×8。

(二)硕士研究生根据不同培养阶段综合考虑当学年课程成绩和学术科研的分数占比进行考察。

(三)博士研究生主要根据当学年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参与课题研究、获得科技发明专利等情况加以考察。

第十条 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参加科技学术竞赛和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其中参加由国家部委主办的综合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在分值设置上可以加大。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一)基本分考核内容为:每学年参加科技学术竞赛或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或学术科技讲座、报告会;

2.在各类学术刊物、公开出版物发表论文或调查报告(研究生的成果不得与其学业学术考核成果重复计算);

3.参加校、院或其它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4.学院(研究院)认为应当列入的项目。

(二)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1.本科学生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

2.本科学生科研成果获得专利或被市场应用;

3.研究生在学业学术考核以外的学术论文发表、专利申请运用的;

4.在院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

5.在院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的;

6.在院级及以上社会实践项目获奖的;

7.学院(研究院)认为应当列入的项目;

8.获奖项目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分别加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第十一条 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体育与美育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体育(7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体育课程、体质健康测试、体育竞赛等情况。

1.本科生分数计算方式:体育综合评分=基础分100%+赛事分50%,总分不超过100分。其中基础分低于50分者,不加赛事分。

1)基础分(100分):大一、大二学生体育基础分=体育课程成绩70%+体质健康测试成绩30%;大三、大四、大五学生体育基础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100%。基础分由体育学院提供相关网络在线窗口查询。

2)赛事分(100分):

项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参与

参与校运动会项目

50分

40分

30分

10分

代表学校参加全省高校体育比赛(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80分

70分

60分

20分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高校体育比赛(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100分

90分

80分

30分

注:

①赛事分计算由学院(研究院)根据上述赋分办法自行计算,核算时学生需提交秩序册、获奖证书、成绩册等证明,校运会项目以体育学院报名秩序册和成绩册为核定依据;

②同一项目荣获不同级别赛事成绩,以最高级别奖项认定;

③学院(研究院)如对部分赛事级别及算法认定有疑问的,可由体育学院协助认定。

2.研究生分数计算应综合考虑其不同阶段,将参与体育锻炼、体育竞赛、体育活动等纳入考核范围,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二)美育6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情况以及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着重从提高审美、培养情操、美化心灵等方面考察学生美育修养。以学生参与音乐、美术、书画、戏剧、戏曲、舞蹈、影视等美育活动,参与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和高雅艺术校园文化实践活动等为考评依据。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考核内容为: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活动情况。

1)参加院级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参加校艺术团、各社团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参加校级及以上或其它单位组织的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4)学院(研究院)认为应当列入的项目。

2.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1)积极参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思想政治理论社团、“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各项活动,成效明显;

2)积极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领航计划系列主题活动等思想政治教育类活动,成效明显;

3)积极参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与传承、中华文化传播、推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等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4)在院级及以上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中获奖;

5)学院(研究院)认为应当列入的项目;

6)获奖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分别加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第十二条  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劳动教育、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一)劳动教育(4分):主要测评学生劳动养成的情况。从学生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技能、劳动精神等方面考察学生劳育,侧重将体力劳动实践的表现作为考核依据。

1.基本分考核内容为: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劳动实践、劳动锻炼等劳动教育情况。

1)按照要求完成当学年劳动课程;

2)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劳动实践;

3)积极开展宿舍清扫,学年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4)积极参与卫生打扫、洗衣做饭、田间劳作等家庭劳动实践;

5)学院(研究院)认为应当列入的项目。

2.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1)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在政府机关、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服务窗口等主动参与实习见习、劳动锻炼,表现优异;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卫生打扫、植树种绿、物资搬运等劳动实践,表现优异;

3)积极提升劳动技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4)宿舍整洁,学年社区表现分位于本楼栋前30%;

5)学院(研究院)认为应当列入的项目。

(二)公益服务与社会工作(10分):主要测评学生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担任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和承担社会工作等情况。

1.基本分考核内容为: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公益服务、社会工作等情况。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在本学年内有服务工时;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的各项管理教育服务工作;

4)学院(研究院)认为应当列入的项目。

2.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1)参加义务献血等公益活动;

2)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区服务,表现优异;

3)在院级及以上志愿服务项目评比中获奖的;

4)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表现优异;

5)担任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工作人员满一年(或一届),考核合格及以上;

6)学院(研究院)认为应当列入的项目;

7)获奖项目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分别加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第十三条  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附加分(5分)。附加分主要测评学生因爱国奉献、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表彰或为学校取得重要荣誉的情况或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情况等,且应在以上各项测评中没有规定的。加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依照本办法,坚持全面评价、注重分类评价原则,根据学院(研究院)专业设置、学生特点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学院(研究院)可根据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制定不同标准。

第十五条  测评前要对参评学生进行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测评学生参照本学院(研究院)制定的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互评。

第十七条  班主任组织学生骨干对同学互评的数据进行核实、统计、处理,根据评议结果计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报学院(研究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学院(研究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作为学生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硕博连读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考核的直接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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