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资助体系,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缓解我校学生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导致的阶段性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由校董事会董事庄永兴先生慷慨捐资并发起设立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来源。
1.华侨大学学生,特别是受资助学生的自愿反哺;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4.政府资助;
5.本基金的合法增值。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具有华侨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诚实守信、品行良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校纪处分;
3.勤奋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四条 资助范围。
1.因本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2.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
第五条 学生医疗开销巨大,在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学生系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超过10000元,资助额度为个人承担部分的80%,且总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六条 申请材料。
1.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申请表;
2.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能证明意外伤害致伤、致残或患病的诊断、治疗书等;
4.在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学生系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有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5.捐赠方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至学院;
2.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处;
3.学生处复核,并拟定资助金额,提交“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并确定资助金额;
4.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的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5.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受助学生自获助之日起一年内有因违规违纪行为受校纪处分,学校有权收回资助金。
第九条 华侨大学教育基金设立专项基金项目,接受自愿捐赠,确保专款专用;成立“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