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师资补充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为妥善解决师资补充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师资补充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含购房补贴,下同)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1.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引进的师资和高层次人才。
2.自2000年10月起至本办法公布之日来校工作,且没有按照“来校工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工作协议书”)支取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
3.发放标准按照引进人才报到时与学校签订的“工作协议书”或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办法
1.购买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的,可在其购买时一次性支取。
2.在校外租房或自有住房,且未租学校周转房的,住房补贴按照“工作协议书”规定的服务年限等额折算后,每月随工资一起打入个人账户;若购买住房时,住房补贴的剩余部分可办理一次性支取手续。
三、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华侨大学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本人提供《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购房合同》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
3.人事处审批:个人提供《申请表》和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的有关材料到人事处审批,签订“华侨大学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发放协议”。
4.财务处发放: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表》、“华侨大学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发放协议”、《购房合同》、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四、有关规定
1.个人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时,学校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如需补交税款时,个人应按当地税务部门要求主动补交。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住房补贴,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2.个人《购房合同》是指由当地房管部门印发的房地产交易正式合同。如个人因经济困难,可暂以出售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的购房意向书进行申请,同时请两位校内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作为担保人,在领取住房补贴后三个月内,将正式合同原件交人事处验证。未能按时提交合同的,学校将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金额从个人及担保人的工资账户中抵扣。
3.享受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须按照“工作协议书”规定的年限,履行为学校服务的义务。工作服务年限未满,要求调离学校(含调出、辞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等)或因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停发住房补贴。已办理一次性支取住房补贴的,应根据未服务的年限按月折算退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
4.引进人才购买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之后8个月内退出校内周转房。逾期不退者,按折算后月住房补贴金额作为租金标准,从其工资中扣除,并根据所入住周转房相关规定按占房进行处罚。
5.自2000年10月起至本办法公布之日来校工作,且没有按“工作协议书”支取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按照本办法办理支取住房补贴手续。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华侨大学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发放暂行办法》(华大人〔200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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