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师资引进暂行规定 为规范师资引进工作,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师资引进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引进。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师资引进计划。 (二)坚持标准。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身心素质、团队精神、基础理论、专业技术、任教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等各方面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三)优化结构。通过师资引进,不断改善和优化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学缘结构,鼓励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利于学科交叉的师资,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四)团队优先。通过师资引进,建设一批以优秀创新人才为核心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学术群体,向重点学科、研究中心(基地)、教学名师团队以及学校近期重点发展的学科倾斜。 二、师资引进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博士毕业生 1.博士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要求毕业于“985工程”或海外知名高校、中科院或社科院所属研究所,或学科排名居全国前列的院校,且第一学历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等),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设有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的单位及被列入学校学科重点建设规划目录的单位,应适当提高应聘者的科研要求,并在每年需求计划申报表中列明。 3.博士后设站单位相关学科的部分应聘者若非教学急需,可以考虑接收进入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两年后出站考核达到学校要求的,可经过双向选择,受聘我校教学科研人员。 (二)45周岁以下的正高级职称人员、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三)个别技能性专业所需的硕士。除个别特别优秀的硕士外,此类人员按项目制形式聘用。(管理办法详见《华侨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B岗)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大人〔2012〕14号) (四)优秀博士(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毕业于海外著名大学; 2.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论文作者或省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获奖者(含来校报到以后获奖者); 3.理工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在国际顶尖刊物发表过高水平文章,或在SCI发表4篇文章其中一区1篇(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基础学科应在SCI发表5篇文章其中一区3篇),人文社科类主持过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在学校一类期刊发表文章2篇; 4.在学科领域取得其他突出成果的。 三、师资引进提供的待遇 1.安家费、住房补贴及科研启动费
安家费采取一次性支付形式;住房补贴发放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研启动费需在来校报到半年内以项目方式申请,并在三年之内结题;在海外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留学2年以上的,在享受相应引进待遇的同时,可追加科研启动费和住房补贴各1至10万元;优秀博士可视具体情况在基础待遇上再行追加。 2.工资与津贴根据所聘岗位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3.正高级职称人员或优秀博士(后)的配偶可视情况推荐工作。子女就读中、小学的,由校工会与用人单位负责联系相应学校就读。其中,人事关系进入厦门且符合厦门市重点人才或者引进人才的,由校办、校工会与用人单位按照当地人事、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协调。 四、师资引进的程序 1.制订、发布需求计划 各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前后拟定教学科研人员需求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发布。 2.应聘者通过人才招聘系统投递求职材料 3.用人单位考核评价 (1)用人单位须在收到应聘者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邮或电话等形式向应聘者回复初步意见(如不符合条件,应简要说明原因)。 (2)用人单位从应聘者中择优组织集体面试考核。岗位需求计划为1人的,应按1:2以上的比例安排面试考核;岗位需求计划为2人及以上的,应按1:3以上的比例安排面试考核。各单位需提前3天通知人事处及教务处,并在单位布告栏及网站上公告面试时间、地点及应聘者简况,欢迎教职工旁听。 (3)面试考核小组由5名以上教师代表(其中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2名,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组成,面试考核由用人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分为教学试讲和学术答辩两个环节。 教学试讲环节:应聘者试讲拟承担的本科课程的某个章节,时间为30分钟左右;用人单位要事先明确告知应聘者使用的教材(试讲章节可由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商定)。 学术答辩环节:应聘者介绍代表性学术成果,同时汇报自己跟踪学术前沿情况及未来三年研究计划,面试考核小组提问。 面试考核小组采用无记名投票或集体评议提出聘用与否的意见。 人事处工作人员参与面试考核。 (4)心理和身体健康检查(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执行)。具体检查时间由用人单位与人事处商定。 (5)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派员参与应聘者面试考核,监督面试考核是否严格执行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是否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地进行面试考核。 (6)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引进的,将《华侨大学接收教学科研人员审批表》、个人简历及各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报人事处。 4.学校审批 人事处邀请专家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评审,综合用人单位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向校长汇报应聘情况并提出聘用建议。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者,不提交人才引进审核小组评议。 对于经用人单位及专家评议,业绩突出或符合优秀博士(后)条件的应聘者,建立绿色通道,由人事处报请校长直接审批。 经学校人才引进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拟聘用名单,报校长签批后通知应聘者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五、其他规定 1.在应聘者来校报到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2.应聘者面试期间的住宿和交通费用,以及经学校审批同意接收的教学科研人员来校报到费用,根据有关财务规定由各用人单位从本单位师资培养费中予以报销。 3.服务期限 新进教师至少在校服务8年,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含调出、辞职、自费出国出境等)或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应按照学校规定及所签订来校工作协议,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应在1个月内折算退回安家费、住房补贴以及到校工作后学校和所在单位为其支出的培训、进修等费用。未满服务期限按工作协议约定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2)因出国、培训、进修等产生的追加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按该项目派出时签订的协议执行。 (3)在离校前按规定办理本人管理、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包括用科研启动费购置的设备、软件和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退回本人未使用的科研经费。 (4)配偶如属学校随调安排工作的,应同时调出。 4.应聘者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应聘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对已聘用的将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应聘人承担相应责任。学校相关单位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教职工和应聘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华侨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华大人〔2009〕33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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